原告:上海佳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青有,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霞,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佳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青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上海佳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不需支付被告王青有自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4月18日期间的医疗费人民币22,382.26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6日被告进入原告处工作,担任保安,被告入职时提出其在户籍所在地已加入社会保险,原告无需为被告缴纳社保,同时提出要求原告将加入社会保险的钱款按每月200元打入其帐户。2018年1月9日被告因病入院治疗,治疗后被告要求原告为其支付社保部门应当报销的医疗费用。原告自2013年11月起按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被告社会保险补贴至2018年1月,不同意支付被告医疗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佳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青有劳动关系于2018年9月27日解除;
二、原告上海佳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前支付被告王青有医药费、工资等50,000元;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 力
书记员:宣永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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