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启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增明,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倪志成,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
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民丰路XXX号。
被申请人:阮佳芬,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申请人:阮玲玉,女,199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倪志成、阮佳芬、阮玲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倪志成、阮佳芬、阮玲玉的银行存款210,6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张启胜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XXX号XXX室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倪志成、阮佳芬、阮玲玉的银行存款210,6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启胜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73.09元,由申请人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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