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佳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莱,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偶遇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龙。
申请人上海佳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偶遇园艺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上海佳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和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佳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偶遇园艺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上海佳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欢群
书记员:裘泱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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