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佳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姬嘉(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姬。
申请人上海佳胤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姬嘉(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间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姬嘉(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00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姬嘉(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00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上海佳胤物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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