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佳藤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楚文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英,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迪园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曙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佳藤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迪园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佳藤餐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佳藤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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