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佳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象博,市场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缰朵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于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奇侠,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佳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襄公司)与被告上海缰朵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缰朵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黄象博、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奇侠、黄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第二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黄象博、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奇侠、黄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缰朵公司支付拍摄费用尾款16,039元;2、判令缰朵公司承担公证费2,000元。
事实和理由:
缰朵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委托我司制作Sohowanderer品牌的平面拍摄以及一条花絮视频,价格80,195元。模特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缰朵公司另行支付。项目已于2018年4月16日和4月17日完成拍摄,并在4月28日当天将后期完成的成片初步给到缰朵公司,缰朵公司予以赞同并提出小问题修改。我司根据意见一直在做修改。在我司在催款环节上缰朵公司一直推延或不做回复,直到6月1日缰朵公司在没结清款项并且没有通知我方的情况下将拍摄成片投入店铺使用。并在我司向其询问尾款事宜上,拒绝支付尾款。我司在制作项目拍摄的每一个环节都向缰朵公司询问并确认过。每个环节都是按照流程完成。但缰朵公司以各种理由不愿支付尾款16,039元。我司在2018年6月21日在长宁区公证处对缰朵公司使用拍摄成片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我司于2018年7月21日在中国邮政寄出挂号信催款函到缰朵公司。收件人为法人于周,但缰朵公司不予回复。在多种方式解决无果的情况下,遂提出诉讼。
缰朵公司辩称: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缰朵公司委托佳襄公司制作Solowanderer品牌平面拍摄。其内容包括1、宣传片拍摄,并提供10张精修成片;2.Lookbook拍摄,并提供302张修片;3.第一天大片花絮视频拍摄,并提供一条30秒成片。
10张精修片是交付了,但是我司对效果不认可,我司仅使用了几张。白底302张修片已经收到我司已经使用。但佳襄公司至今未提供30秒成片。双方约定的是“花絮视频”。花絮一词的意义是拍摄现场的工作画面或拍摄模特的画面,与大片无关的画面,才构成花絮。佳襄公司提供的视频镜头只定格在模特本身,与照片类似。风格也不符合我司要求的轻快、欢乐的氛围,时长1分19秒,仅仅是素材的总和,并非最终成品。我司在网上使用只是前期收到的1分多的长视频,仅作测试使用,目前已经删除。我司收到素材后,一直要求佳襄公司修改,但佳襄公司至今未履行制作、修改义务。佳襄公司拖延履行合同义务,继续履行已经失去意义,丧失合同目的,因此我方拒绝支付尾款。
此外,模特费用应当由佳襄公司承担,我司已垫付模特款28,250元。我司向佳襄公司支付的款项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价款,加上佳襄公司实际未履行30秒成片的交付义务,故我司认为不需支付余款。
双方约定佳襄公司应提供发票后缰朵公司才付尾款,但佳襄公司至今未开票,无权要求缰朵公司支付尾款。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佳襄公司的黄象博、王某某和缰朵公司的于周、孙某、陈某某、以及缰朵公司设计师、美工杨某某等建立了名称为“SW大片拍摄方案”微信群(以下简称工作群)。
一、工作群中关于合同签订的内容:
2018年3月29日,黄象博将《Solowanderer平面拍摄制作合同改1》、《模特价目表》发至工作群。
3月30日,黄象博将《Solowanderer平面拍摄制作合同改2》发至工作群,陈某某回复要考虑加拍视频,称门店有显示屏展示需求。并向黄象博询问“如果加拍视频多少钱”。黄象博回复“增加视频,大概会增加2万至3万”,陈某某表示明白。
4月2日黄象博在工作群里问“合同还有地方需要修改吗”,陈某某问“……视频模特怎么收费”,黄象博表示“一般是比平面报价高200”,并询问“是花絮拍摄吗?大概成片时长多少秒”,陈某某回复“这个希望你们给建议”……黄象博建议“30秒左右就可以了”。同日黄象博将《SW视频报价单》发至工作群。
4月3日黄象博将《Solowanderer平面拍摄制作合同改4》发至工作群。
4月13日,黄象博在工作群里询问陈某某“合同流程你公司走完了吗?拍摄时间已经很近了”。陈某某回复“马上给”。黄象博将合同收件地址发送至群内。但缰朵公司始终未将盖章后的合同寄回给佳襄公司。
根据佳襄公司提供的《Solowanderer平面拍摄制作合同》,其内容为:缰朵公司(甲方)委托佳襄公司(乙方)制作Solowanderer品牌平面拍摄。制作内容:前期方案策划、拍摄方案制定、方案所涉及材料的设计与制作、模特征选与选定、服饰搭配参考、完成拍摄以及后期制作;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人员、拍摄制作人员、现场拍摄等。
1、宣传片拍摄,并提供10张精修成片。
2.Lookbook拍摄,并提供302张修片。
3.第一天大片花絮视频拍摄,并提供一条30秒成片。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需对拍摄现场进行组织、安排、明确具体拍摄要求,配合乙方现场拍摄。审片期间,在不脱离脚本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二次免费修改,如增加修改次数需追加修改费用。成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如甲方要求乙方对成品做出修改,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或改变,改画面、场景或镜头等,甲方需要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关修改费用并且在甲方同意确认之后进行修改操作。
在甲方付清本合同制作费用总额的条件下,甲方才能在上述授权条件下使用成品……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脚本要求进行创意设计拍摄及制作,各项技术指标均需达到播出要求,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乙方在制作期间,甲方不得随意更改脚本,如果因此造成乙方工作量增加或延误交片时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缴费。
……
乙方应在限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后30日内)完成影像拍摄工作,拍摄的影棚由乙方提供。拍摄工作完成后,双方应安排至少7个工作日根据甲方要求对影像进行修图、整理等工作。甲乙双方应共同对工作内容进行校对。如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得与甲方商议合理修改内容与合理修改期间。乙方交甲方确认内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如超出上述时间未明确给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甲方通过乙方提交至材料。乙方未在上述限定时间内完成影像拍摄工作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每日以合同总金额的1%计算。
四、付款及审核方式:
付款方式:合同总价为80,195元。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首款为总价20%,计16,039元;乙方提供拍摄创意、方案、脚本并且甲方审核通过后支付中期款为总价20%(在五个工作日内),计16,039元;甲乙双方确认拍摄时间后支付中期款40%(在五个工作日内),计32,078元;乙方审核通过甲方确认及乙方向甲方提供相等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后即结清全部尾款(在五个工作日内),计16,039元
……
甲乙双方皆有责任参与拍摄的模特的征选,并由甲方最终确定。乙方负责取得相应肖像/影像授权。甲方应事后须向乙方提供真实使用时间、地点、媒介等细节。若使用范围有所变更,甲方有义务事先告知,与乙方另订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用印合约)。
二、工作群中关于拍摄的内容:
2018年4月2日,佳襄公司王某某将《拍摄方案》放至工作群。缰朵公司孙某表示没有问题。
2018年4月13日,缰朵公司向佳襄公司支付“拍摄首款+中期款40%”,计32,078元。
双方确认拍摄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4月17日。4月16日缰朵公司的于周、杨某某到拍摄现场。
4月24日,缰朵公司向佳襄公司支付“拍摄40%中期款+模特费用”,共计60,328元。
4月28日,王某某将时长为1分19秒、1分18秒的视频发至工作群,称“花絮视频来了,因为到时候店铺没有音乐,所以第二个版本我们给你看一下没有音乐的感觉”,同时王某某还发送了百度网盘链“这个链接是所有白底图片,我们把原片也给你们总共62个文件夹。然后修好的每个LOOK的五张在文件夹里面还有一个单独文件夹”。孙某对图片表示“赞了”“Verynice”,同时询问“视频是这种慢节奏的?”王某某回复“因为到时候没有音乐,我们觉得还是慢一点看的清楚点”。孙某表示“了解,是考虑到店铺应用了”,同时提出“线上是不是可以再来个快板的”。黄象博回复“剪辑师这边最后只能导出是一个版本的,因为最开始谈的是花絮视频,所以他们剪辑也是出来一个版本的”。
陈某某表示“视频很喜欢……”;同日王某某又发送了一条1分18秒的视频,表示“视频你们看下还需要改哪里……”,陈某某表示“这个视频挺好的”。之后,陈某某又表示“有没有视频的脚本”“我们想再要一个欢乐一点的视频”“不行的话我们自己剪辑一下”;王某某回复“没有,因为是花絮,所以就是比较简单的拍摄”“要不我们把素材都给你们,你们可以找人剪辑一下”。
4月30日王某某将磨皮后的视频发送至工作群。陈某某表示清晰度不如从前。王某某称可以改回去。陈某某表示好的。
5月3日,王某某将家居服所有拍摄素材链接和视频最后版本大的格式链接发送至工作群。陈某某问“改完后的视频带音乐的比较小的版本有吗”;当日,王某某再次发送视频(时长1分18秒)以及百度网盘链接(带音乐的大的版本)。陈某某表示“好的”。
5月4日,王某某在工作群中发送百度网盘链接,称“这是大片没有插画版本的最后两张”“童模最后一张,现在齐了”。缰朵公司人员没有回复。
5月24日,陈某某在工作群里向黄象博、王某某表示“我们的视频需要30秒和60秒的,网上需要用的”“那个1分30秒的节奏和音乐不合适”“剪辑视频快乐一些,30秒、60秒、1分半,三种”……王某某回复“我记得合同是一个花絮视频,30秒的”。陈某某表示“这个你们来选就好了,看看怎么样弄出来比较有趣”。
5月30日,陈某某在群里询问“视频和海报好了吗”,黄象博回复“视频已经好了”,并分享了“SW剪辑”百度网盘四个版本,表示“30秒有音乐无音乐,60秒有音乐无音乐”。陈某某表示没有注册百度网盘。黄象博回复“我30秒的下载下来发你吧”。之后黄象博将34秒视频发送至工作群,并表示“因为是花絮视频本身也只有一条的,沟通了很久才愿意修改还让他们多给了一天60秒的”“音乐我们这边是没有版权的,如果你们要使用的话,最好咨询下”。
6月9日,黄象博在工作群中问“我看到你们已经放店铺里了是吗?”“但我还是让剪辑师做了些小改动,这是修改后的视频你们可以看下”……并再次发送视频链接。
6月10日,黄象博在工作群里表示“如果没有问题明天可以安排尾款了吗”,陈某某表示“你们发的不是晚一点点”……黄象博回复“你们具体的要求也没有给到我们,我们分内的事情该做的事全做了”……
6月21日,佳襄公司向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申请对“https//XXXXXX/h.3bMwGLW”内的“SoloWanderer官方店”店铺内的内容进行屏录保全。2018年7月5日,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光盘系现场录制的视频文件刻录取得。
在公证光盘中,打开淘宝网“SoloWanderer官方店”主页,除图片外,另有1分18秒的“SoloWanderer品牌视频”。
另查明,四位模特拍摄费用共计28,250元。由缰朵公司支付。
2018年12月12日庭审中,佳襄公司将金额80,195元、金额28,250元的二张摄影服务费增值税发票交付给缰朵公司。缰朵公司签收了金额为80,195元的摄影服务费发票,但拒收金额28,250元的摄影服务费发票。
另查明,佳襄公司为本次诉请的证据申请公证,并支付公证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佳襄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群、《Solowanderer平面拍摄制作合同》、公证书、发票等;缰朵公司提供的《转账凭证》、模特费用表、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佳襄公司与缰朵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虽缰朵公司未将盖章的合同寄回佳襄公司,但根据微信工作群的内容,本院确认《Solowanderer平面拍摄制作合同》最终版系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合同,故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根据合同约定,缰朵公司委托佳襄公司制作Solowanderer品牌平面拍摄,其内容包括1、宣传片拍摄,并提供10张精修成片、2.Lookbook拍摄,并提供302张修片、3.第一天大片花絮视频拍摄,并提供一条30秒成片。根据查明的事实,佳襄公司完成了平面拍摄,缰朵公司也认可收到10张精修成片和302张修片。关于缰朵公司辩称对精修片的效果不满意,只使用了几张。本院认为,根据工作群内容,佳襄公司于4月28日已将所有图片链接发送给了缰朵公司,并在5月4日发齐所有大片。缰朵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曾就精修片的效果对佳襄公司提出异议,故对缰朵公司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缰朵公司辩称佳襄公司未提供30秒成片。
本院认为,根据“SW大片拍摄方案”微信群内容,拍摄花絮视频系双方在磋商《Solowanderer平面拍摄制作合同》过程中,由缰朵公司提出加拍视频,用于门店的显示屏展示。对于成片的时长缰朵公司未提出明确要求,而是提出由佳襄公司建议。虽依据佳襄公司建议,合同约定提供一条30秒成片,但2018年4月28日、4月30日、5月3日、5月4日佳襄公司将时长为1分18秒的视频发送给缰朵公司时,缰朵公司从未对时长提出异议,并将该视频投放在其淘宝官方店铺主页使用。本院认为,佳襄公司完成了视频成片的交付义务。对于缰朵公司称其播放系测试,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30秒和60秒的视频,系缰朵公司5月24日在工作群中提出“我们的视频需要个30秒和60秒的,网上需要用”。虽上述要求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但佳襄公司还是于5月30日将30秒、60秒有音乐、无音乐四个版本成片发送给缰朵公司。缰朵公司最终将1分18秒的视频放在网上而未使用30秒和60秒的成片,系其自己的选择,但不能以此抗辩佳襄公司没有向其交付视频成片。
关于缰朵公司辩称视频风格也不符合其轻快、欢乐的氛围要求。本院认为,虽在2018年4月28日工作群中,缰朵公司孙某曾询问“视频是这种慢节奏的?”但佳襄公司亦回复“因为到时候没有音乐,我们觉得还是慢一点看的清楚点”。孙某表示“了解,是考虑到店铺应用了”。孙某当时提出的是“线上是不是可以再来个快板的”,而非要求将这个店铺应用的视频节奏加快。另外,缰朵公司的陈某某提出的也是“想再要一个欢乐一点的视频”,而非“想要一个欢乐一点的视频”。对缰朵公司想再要一个“欢乐一点的视频”的要求,佳襄公司明确回复其只能导出一个版本,并表示可以将素材都给缰朵公司,让其找自己人剪辑。根据查明的事实,缰朵公司将佳襄公司制作的1分18秒的视频投放在其淘宝官方店铺主页使用,故缰朵公司辩称视频风格不符合其轻快、欢乐的氛围,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模特费用。虽合同中未约定模特费用由谁承担,但根据双方合同性质,系缰朵公司委托佳襄公司进行Solowanderer品牌平面拍摄。从佳襄公司将模特价目表发送给缰朵公司、缰朵公司向佳襄公司支付的款项中明确备注“拍摄40%中期款+模特费用”的事实看,模特费用应当由缰朵公司承担。至于缰朵公司辩称其系垫付,无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发票。审理中,佳襄公司已向缰朵公司交付了金额为80,195元的发票。故缰朵公司辩称佳襄公司未开票,无权要求缰朵公司支付尾款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佳襄公司主张的公证费,无相应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缰朵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佳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拍摄费用16,039元;
二、驳回上海佳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74元,由上海缰朵家居有限公司负担100.49元、上海佳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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