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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佳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睿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正能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佳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荣达,董事长。
  原告:上海睿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寅敏,总经理。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煜雯,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能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上海佳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辰公司)、上海睿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亘公司)与被告上海正能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能量公司)、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辰公司、睿亘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华和被告吴某某(同时作为正能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辰公司、睿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正能量公司向佳辰公司、睿亘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租金人民币89,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滞纳金9,558.74元(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5月26日的房屋使用费32,819元,吴某某对正能量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日,佳辰公司与正能量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佳辰公司将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XXX号XXX、XXX室的二层以及102室的一层通道(以下简称101室房屋以及102室房屋)出租给正能量公司。2016年1月18日,双方又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佳辰公司将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XXX号XXX、XXX、XXX室的二层以及103、104室的一层通道(以下简称103室等房屋)出租给正能量公司。之后,正能量公司将上述房屋的二层打通成一个整体作办公使用,并付清2017年9月30日前的101室房屋以及102室房屋全部租金,2017年10月1日后的租金仅支付36,294元。2016年11月1日,佳辰公司将101室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黄某某,黄某某委托睿亘公司经营管理101室房屋。2018年10月底,正能量公司将101室房屋返还给黄某某。2019年5月26日,正能量公司将102室房屋返还给佳辰公司。佳辰公司、睿亘公司一致同意在本案中作为共同出租方主张权利,租金分配不在本案中处理。吴某某作为正能量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正能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佳辰公司、睿亘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正能量公司、吴某某辩称,2019年2月15日,正能量公司向佳辰公司提出退租,但是佳辰公司不同意,102室房屋的使用费应当计算至2019年2月15日。对其他事实无异议,确实是正能量公司拖欠租金构成违约。因为合同是正能量公司签订的,吴某某个人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5年11月2日,佳辰公司(甲方)与正能量公司(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101室房屋以及102室房屋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为292.06平方米,租期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年租金为115,656元等。合同第5.3条约定,甲方有权从押金直接抵消乙方应付而未付的租金等,不足部分逾期补足的,应向甲方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16年1月18日,双方又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佳辰公司将103室等房屋出租给正能量公司。之后,正能量公司将上述房屋的二层打通成一个整体作办公使用,并付清2017年9月30日前的全部租金。
  二、2016年11月1日,佳辰公司与黄某某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将101室房屋出售给黄某某。之后,黄某某与睿亘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黄某某委托睿亘公司经营管理101室房屋,睿亘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招租、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等。
  三、2018年10月30日,正能量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2018年11月中旬支付房租10万元,2018年12月底付清余款143,824元。之后,正能量公司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审理中,佳辰公司、睿亘公司表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101室房屋以及102室房屋租金125,294元,2017年10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的103室等房屋租金193,530元,共计318,824元;被告已付75,000元(其中支付101室房屋以及102室房屋的租金36,294元,支付103室等房屋的租金38,706元),还欠243,824元,故出具承诺书上的欠款金额。正能量公司对此无异议。
  四、2018年10月底,正能量公司将101室房屋返还给黄某某。2019年5月26日,正能量公司将102室房屋返还给佳辰公司。
  五、正能量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吴某某。审理中,正能量公司、吴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明正能量公司的财产与吴某某的财产相独立的证据。
  审理中,佳辰公司、睿亘公司表示,确认收到正能量公司支付的押金19,276元,直接与正能量公司的欠款相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佳辰公司与正能量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佳辰公司将101室房屋出售给黄某某后,原租赁合同继续发生效力,睿亘公司根据其与黄某某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成为101室房屋的出租人。本案中,佳辰公司作为102室房屋的出租人,睿亘公司作为101室房屋的出租人,均表示作为租赁合同的共同出租方,而且租金分配不在本案中处理,上述意见符合事实情况,也有利于案件处理,本院予以认可。正能量公司使用101室房屋至2018年10月31日,使用102室房屋至2019年5月26日,应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101室以及102室房屋租金125,294元,实际支付36,294元,还欠89,000元;正能量公司还应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5月26日的102室房屋使用费32,819元,但分文未付。综上,正能量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佳辰公司、睿亘公司要求正能量公司支付欠付租金、使用费以及滞纳金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正能量公司不同意支付2019年2月15日之后使用费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佳辰公司、睿亘公司表示正能量公司支付的押金19,276元可与欠款相抵,本院予以确认。正能量公司、吴某某未能提供财产互相独立的证据,本院认定正能量公司与吴某某财产混同,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吴某某应对正能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正能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佳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睿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租金89,000元及滞纳金9,558.74元;
  二、被告上海正能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佳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睿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5月26日的房屋使用费32,819元;
  三、被告上海正能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付押金19,276元,与上述一、二项中的欠款相抵;
  四、被告吴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被告上海正能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4元,由被告上海正能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亮亮

书记员:陈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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