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佳达新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倪汉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业周,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惠,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怡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赪,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佳达新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达新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怡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4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佳达新苑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的《银春住宅小区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中关于借款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可以证明双方已达成借款合意。一、二审判决将借款和股权转让款、利润混为一谈,错误认定佳达新苑公司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且举证责任分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存在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怡泰公司辩称,不同意佳达新苑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佳达新苑公司所谓借款的实际用资人亦非怡泰公司。一审结合双方存在股权转让事实、佳达新苑公司在项目公司增资中已获利润分配、佳达新苑公司在项目公司注销过程中从未向怡泰公司明确主张归还借款等情况,驳回了佳达新苑公司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佳达新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佳达新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许晓骁
书记员:董 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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