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佳途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华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谢潇拓。
被告:苏维利,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上海佳途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天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维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佳途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佳途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邱建安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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