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佳高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投资人:叶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花,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馨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为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佳高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上海馨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佳高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志荣
书记员: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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