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栋,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明,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投资人:蔡徐坤。
被告:蔡徐坤,男,199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德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
原告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蔡徐坤、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900元,由原告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 颖
书记员: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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