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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俊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洲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俊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
  法定代表人:江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堃,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洲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刚,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斌,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俊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智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洲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游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沪0104民初10018号民事裁定书,且已依法对洲游公司银行账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18年12月5日,本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俊智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后,俊智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起上诉。2019年2月27日,一中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此,俊智公司、洲游公司均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洲游公司银行账户的所有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已驳回俊智公司的诉讼请求,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洲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震威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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