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俊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少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占柱,男,1968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
原告上海俊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占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俊皖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俊皖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沈翔
书记员:熊轩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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