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俊美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保金,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卉,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国民,男,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丁丽佳,女,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伊瑜,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俊美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国民、丁丽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俊美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俊美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63元,由原告上海俊美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 辉
书记员:曹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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