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保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夏文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式云,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隋丽,女,1975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李 杰
书记员:许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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