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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隋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保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夏文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式云,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隋丽,女,1975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李  杰

书记员:许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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