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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季建华、钟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肖赞,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勤燕,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建华,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钟妮,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季建华、钟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勤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建华、钟妮超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0,191.60元。
  被告季建华、钟妮未作答辩。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10,191.60元属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季建华、钟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0,191.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季建华、钟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叶  岭

书记员:傅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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