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郁建、吴秀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北幢21层05-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肖赞,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勤燕,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建,男,195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吴秀萍,女,195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酒店公司)与被告郁建、吴秀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梁滨凤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利酒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勤燕及被告郁建、吴秀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利酒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096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12,0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为原告所管理的上海市嘉定区高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业主,依据约定,高层住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8元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实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75元标准收取),业主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履行缴纳本季度物业费,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应缴纳欠费总额千分之三作为滞纳金。被告拖欠自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物业服务费12,096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迄今未付。
  被告郁建、吴秀萍辩称,确实未支付该段时间的物业费,原因如下:1、该房屋系精装修,交房时发现地板颜色有色差、入户门缝隙大、大理石裂缝、洗脸盆漏水等11项问题,向物业反映后,仅对地板及墙面漏水问题进行了维修,之前的物业经理称其余不维修并以物业费抵扣作为补偿,后不了了之。现在要求物业公司就上述房屋质量问题赔付被告20,500元,用该费用抵扣物业费,违约金不同意支付。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保利酒店公司认为,被告所反映的问题均为房屋质量问题,被告报修过空调噪音、玻璃裂缝、入户门缝隙大、大理石破裂、墙面渗水问题,均为被告维修过。不认可被告所述因房屋问题承诺补偿的事实,也不同意被告用赔偿20,500抵扣物业费的方案,坚持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和滞纳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郁建、吴秀萍系原告所管理的嘉定区高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1.65平方米。原告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上海市嘉定区高台路533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按高层住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8元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实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75元标准收取),业主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履行缴纳本季度物业费,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应缴纳欠费总额千分之三作为滞纳金。自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止,被告应交纳物业服务费为12,096元。
  本院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向小区业主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后,被告理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被告可向开发商或施工单位主张相关权利,或由物业公司协商解决,被告以此抗辩不付物业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但考虑到被告不付物业费事出有因,对其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如何解决一直存在期待,故原告主张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郁建、吴秀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2,096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郁建、吴秀萍共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梁滨凤

书记员:朱炜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