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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力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辉、唐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保力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豪,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辉,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唐俊,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保力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辉、唐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保力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保力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保力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静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鸣佳

审判员:李  静

书记员:韩鸣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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