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保力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豪,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灵峰,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容蕾,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上海保力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灵峰、黄容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保力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保力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保力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静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鸣佳
审判员:李 静
书记员:韩鸣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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