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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力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倩、谢振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保力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豪,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骥,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倩,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谢振岳,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保力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倩、谢振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支付自2016年5月至2019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142.3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370元。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杨斌独任审判,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保力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倩、谢振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原告放弃向两被告主张违约金。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属实。原告也应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为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服务。被告顾倩、谢振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倩、谢振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保力皇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5月至2019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1,142.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被告顾倩、谢振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  斌

书记员:毛志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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