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保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江玉保。
被告:上海庙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平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汉荣,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钰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193室。
法定代表人:江玉保。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保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庙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钰钢钢铁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保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无资金缴纳本案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茅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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