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良,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罗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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