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良,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宁金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宋金宝。
申请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宁金宋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财产人民币13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了人民币26,000元的保证金,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宁金宋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建春
书记员:毛玮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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