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毛德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祺,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怡,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通茂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姜光华。
原告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通茂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7元,减半收取计1,933.50元,保全费1,412元,由原告上海信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剑峰
书记员:韩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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