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信息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盛济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凤姣,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秋璐,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信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盛济平。
2019年7月12日,上海信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中公司)的股东上海信息总公司以信中公司已解散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信中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19年7月3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处理。2019年9月18日,本院裁定受理信中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9月26日指定上海天则清算有限公司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020年3月6日,信中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未接收到信中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经调查无法对信中公司进行清算,向本院申请终结信中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信中公司清算组于2019年11月19日在《中国商报》刊登信中公司清算公告,通知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信中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截止申报期届满无人申报债权。经法院及信中公司清算组释明相关责任后,信中公司的股东上海信息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仍表示无法提供信中公司的相关资产、财务账册及其他信息。信中公司的其他股东下落不明。信中公司清算组经调查亦未发现信中公司名下任何财产。因此,信中公司清算组未能接管到信中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信中公司清算组通过调查,发现信中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人员下落不明,以无法清算为由提请本院裁定终结信中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院予以准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信中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信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审判员:唐雪琴
书记员:唐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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