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信源张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1288号。
法定代表人:肖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龙睿丰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徐凯。
申请人上海信源张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龙睿丰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保龙睿丰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12,383.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被申请人保龙睿丰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异议,经本院对原告进行保全异议听证,原告同意将保全金额变更为人民币2,651,016.5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冻结被申请人保龙睿丰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12,383.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变更为冻结被申请人保龙睿丰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51,016.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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