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征宇,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雁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月,女,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洋,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月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8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仇祉杰
审判员:邬海蓉
书记员:卢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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