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信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田茂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岭风,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深顺通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信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茂公司)与被告北京深顺通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顺通达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信茂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人民币104,34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违约金、港口堆存费等损失。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被告承运原告家用电器等货物,始发地为澳大利亚墨尔本,收货地为德州,涉及海运的目的港为南京,运输费104,800元,保险费6,000元,共计110,800元,货物离开起运地城市之前付清所有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6,455元。运输的货物离开起运地经海路运输至南京港,被告仍未支付剩余费用。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导致货物滞留港口,由此产生港口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深顺通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过货物运输合同,对原告提供的合同也不知晓,双方是通过微信聊天确定运输关系的。本案的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上海,本案运输涉及海运和陆运,故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妥,要求移送被告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且对本案的管辖进行约定,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本案货物运输涉及海上运输和陆路运输,现涉案货物在南京港,原告表示如案件需要移送,选择转运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即武汉海事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该法院处理。综上,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深顺通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晔斐
书记员:郭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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