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赵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年大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南丰汇门诊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王蕾。
被告:广州美年大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年保,负责人。
原告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美年大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南丰汇门诊部、广州美年大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审理。原告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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