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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俱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裕熙印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514号
  原告:上海俱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军,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根,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熙印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俱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裕熙印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起诉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同年3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俱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1.10元,减半收取计670.55元,财产保全费636.4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明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汪绮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汪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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