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倍倍电脑绣花厂,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倍刚,该公司厂长。
被告:上海昶宝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友庆,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倍倍电脑绣花厂与被告上海昶宝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2019年4月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倍倍电脑绣花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52元,由原告上海倍倍电脑绣花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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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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