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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倍琥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蛙蛙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令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倍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海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嘉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蛙蛙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令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成,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雯,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令和,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成,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雯,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倍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蛙蛙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令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秦  岭

书记员: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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