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倚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新海镇跃南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叶建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顺华,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贸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马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岚,男,1969年4月28日生,回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鼎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马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华,女,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倚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贸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马岚、上海鼎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伟华其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被告马岚因涉及刑事案件,需根据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另行确认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倚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沈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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