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湖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XXX弄XXX-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亮,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倩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姜如忠,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湖耀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倩熔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148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上海倩熔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上海湖耀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湖耀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倩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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