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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偕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宁波海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偕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戴晓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馨,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紫荆,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海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邬华安。
  原告上海偕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海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偕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偕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唐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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