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健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弟,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士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健堃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被告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双方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健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健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虞增鑫
书记员: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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