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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健绿花菜专业合作社与刘怀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健绿花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保年,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怀秀,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健绿花菜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王士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健绿花菜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健绿花菜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卞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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