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健绿花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保年,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启红,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健绿花菜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启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健绿花菜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健绿花菜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卞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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