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偶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石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泽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偶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帛服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任 莹
书记员:吕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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