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傲世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玮,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旸,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苟乾伦,男,1964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
原告上海傲世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苟乾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被告苟乾伦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徐晓敏
书记员:孙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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