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傲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月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平,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俊,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翠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荣。
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傲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翠源物流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首选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上海翠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奉贤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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