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儒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毕向阳,执行董事。
申请人:毕向阳,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义明,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雯秋,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科,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友进,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申请人:上海贵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友进。
第三人:马鞍山市百福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秀永。
申请人上海儒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毕向阳与被申请人张友进、上海贵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马鞍山市百福居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儒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毕向阳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友进、上海贵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875,325.13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儒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毕向阳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友进、上海贵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875,325.1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儒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毕向阳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新星
书记员:高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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