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儒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毕向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丽斌,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屈国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松婷,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毕向阳,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五班街居委会南弋路XXX号。
原告上海儒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毕向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为查明事实,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魏婷婷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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