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儒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毕向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丽斌,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贵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友进,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儒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贵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儒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贵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儒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贵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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