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允恒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经营地址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畅,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季雨松,董事长。
原告上海允恒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原告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允恒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史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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