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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允恒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允恒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经营地址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畅,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季雨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佩。
  原告上海允恒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需补充相关证据、调整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允恒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允恒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史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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