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允恒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畅,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季雨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允恒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拖欠的合同款XXXXXXX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330000元;3、被告承担拖欠合同款的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合计246057.75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追偿债务的律师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3年起即与被告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开展业务合作,被告在取得广告路演订单后向原告租赁广告路演所需的灯光、AV等设备,并由原告承担广告场地所需的灯光、AV等设备的运输、搭建等工作,被告在广告路演完成后的2个月内支付约定费用。自2015年5月左右开始,被告未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合同费用,原告多次催促未果,致2016年下半年双方无法继续合作。截止目前,被告共拖欠原告(含已开但未付款的三张发票金额)计XXXXXXX元的合同应付款。为此,原告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允恒电子设备有限公司60万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55万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115万元;
二、原告上海允恒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每期约定的款项后的7日内,向被告上海博望广告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第一期的开票金额为37.5万元),发票邮寄至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所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XXX号XXX室,收件人刘恋;
三、如被告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被告应以诉请标的251.4万元为标准,扣除被告已经履行的款项,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57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该款由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蒋秉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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