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捷路(深圳)全球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X号XXX室XXXX。
负责人:许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允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高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捷路(深圳)全球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允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捷路(深圳)全球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道喆
书记员:秦晓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