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魏泽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真宇,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婷,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禹恒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XXX弄XXX号B座8层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瑜。
被告:上海禹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XXX弄XXX号B座2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坤。
被告:恒荣控股香港公司,实际经营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XXX弄XXX号长泰广场B座8层04单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容禹恒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禹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恒荣控股香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盈
书记员:杨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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