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元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炎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扬,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赢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乔二雨。
被告:乔二雨,男,198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元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正赢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赢公司)、乔二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炎欢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元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正赢公司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47,900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乔二雨对被告正赢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正赢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正赢公司向原告购买纸箱。2016年10月至11月,原告陆续向被告正赢公司交付价值347,900元的货物。2017年4月,原告向被告正赢公司开具了全部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被告正赢公司的工作人员予以签收。但被告正赢公司至今未清偿货款。被告乔二雨系被告正赢公司的一人股东,应对被告正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等证据。
两被告均未发表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
鉴于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另查明,被告正赢公司注册设立于2015年1月,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乔二雨。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正赢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以证明其已经交付货物,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正赢公司收取发票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发票记载的金额,故被告正赢公司应当偿付相应的货款。被告乔二雨系被告正赢公司的一人股东,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正赢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元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47,900元;
二、被告乔二雨对被告上海正赢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上海正赢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乔二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079元,由被告上海正赢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乔二雨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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